富人的苦日子要来了?
财政部、税务总局于近期发布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新规。 这个新规的信息量非常大,对于中产阶级和富人来说值得重视。 总结这个新规,主要内容就是离岸信托也要交税,并且倒查到2023年。就算之前设立的信托,现在去办移民,需要清完税才能走。而如果你已经拿了外国护照或永居,只要一部分收益来源于国内也需要征税… 这可能代表一个方向,未来弃籍税、遗产税、资本利得税应该也在路上。 今天我们这里不谈受众较小的离岸信托,而是谈一个新规条目的模糊解释。 在这个新规中的第十一条,说了这样一句: 取得外国国籍、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,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,仍可能被判定为中国的有住所居民个人。 我们在往期内容《境外收入,开始严查》中说过,税法解读和执行的主动权全都在官方手里,一句话来说就是: 只要你拥有中国户籍且未注销,即便长期在海外生活,在法律定义上通常仍会被认定为中国的税务居民,理论上在任何地方赚的钱都要向中国交税。 虽然税法也有这样的一句话:在境内没有住所,居住不满 183 天的,是非居民个人,只有在境内所得交个税。 但税法对“住所”的定义宽泛且模糊,这个住所不是指房产,而是一个法律判定 - 有住所指因户籍、家庭、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。 默认判定只要你拥有中国户籍,税务机关在行政管理上通常默认你在中国“有住所”。 回到现在,这个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新规的第十一条的文字本身写得非常宽泛,可以说是整个文件中最例外的一条,因为 这条内容的开头没有写:“在适用本公告离岸信托规定时……” 这类前置语 ,而是直接说符合条件的个人“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”。因此,这相当于在进一步解释什么是税务居民定义中的“有住所”。 但是让人头疼的地方又在于,十一条说的是“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”,这句话怎么定义又留了非常大的模糊空间。 主要是多少? 50% 以上?还是 10% ?是考察增量资产还是存量资产? 以及这个主要经济利益来源是现在还是过去? 如果不说清楚,这个解释就可以因人而异。 假设一个富人在国内有一套价值比较高的房子,但早就不在中国赚钱,人也走了,而且已经换了国籍,那么也可以说他的“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”。 又或者一个富人已经更换国籍,而且在中国没有任何资产和收入了,但职业生涯大部分钱是在中国赚的,这算不算“主...